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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潜山市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源潭镇自来水厂建设工程(一体化净水设备)项目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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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
|类型:变更通知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变更通知
区域:安徽
源发布时间: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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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H3QT25Z99018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安徽省潜山市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源潭镇自来水厂建设工程(一体化净水设备)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9月22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采购文件P38页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第2.3.2款更正如下:

2.3.2本项目综合评分满分为93分,其中:技术资信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67.74%,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32.26%。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类别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范围

技术资信分

63分)

……

……

……

系统控制柜

投标人所投一体化给水处理装置(一体化净水设备)系统控制柜具有有效的省级及以上电子信息产品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 CMA 认证的合格检测报告的得6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证书和检测报告影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0-6.0分

一体化净水设备出水检测报告

投标人所投的一体化净水设备具有 CMA 认证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运行间隔 14 天分别采样,两次出水均符合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两次出水浊度≤0.5NTU 的检验报告得 7.0 分……

此内容删除

……

……

   2.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均更正为2025年10月1609点00分(北京时间)

更正日期:2025年09月30

三、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质疑事项一:我司认为评分标准中“投标人所投一体化给水处理装置(一体化净水设备)获得《节水产品认证证书》得 8.0 分”不合理。一体化净水设备的核心功能是“净化水质”,节水并非其核心指标,其性能评价更应关注水质达标率、处理能力与运行稳定性,并且在无国家强制目录与统一标准的情况下,要求一体化净水设备必须取得《节水产品认证证书》,既不符合现行制度设计,也可能增加企业负担、抑制技术创新。故我司认为应将本项评分项删除。本项目为“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的自来水厂建设工程”,******居民饮用水安全。而《节水产品认证证书》的核心作用是证明设备具备“节水属性”,并非保障“出水水质达标”的必要条件。将“非法定、非核心”的节水认证以 8 分的高分值作为得分条款,既不符合政府采购 “评审因素与项目需求匹配”的原则,也可能因供应商缺乏节水认证(但设备卫生达标

)而排斥合格供应商,违背公平竞争逻辑。

回复内容:节水产品认证证书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之一,据认证标准,经过测试合格的产品可以被授予《节水产品认证证书》,该认证证书是产品品质和性能的保证,能够引导潜在供应商选择节水成本较低的产品,且采购人选择节水产品能节约水资源、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环保形象、符合政策要求等。依据《节约用水条例》(国务院令第******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内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的统筹,将节水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的各个环节,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的规定,该评分因素和分值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故,此项质疑不予支持,按招标文件执行。

3.质疑事项二:我司认为评分标准中“投标人所投一体化给水处理装置(一体化净水设备)系统控制柜具有有效的省级电子信息产品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 CMA 认证的合格检测报告的得 6 分”不合理。系统控制柜属于电气类设备,主要依据 GB T7251、GB T14048 等电气标准检测,而电子信息类机构未必具备此类项目的 CNAS、CMA 能力,我司认为检测机构能力范围与产品性质不符,报告可能无法准确反映设备质量。且电子信息检测多侧重 IT 系统、软件或电子元件,缺少对电气安全、EMC、机械防护等关键指标的检测,检测内容与实际使用安全要求脱节,无法保障设备在给水处理场景中的稳定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故我司认为应将本项评分项删除。系统控制柜的检测核心需求是“报告真实有效、数据准确”,而CMA认证是我国对检测机构的法定资质认可——只要检测机构取得 CMA 资质,无论其级别(省级、地市级、国家级),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均具备法律效力,可作为设备质量判定的依据。例如:地市级的“XX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已取得CMA 资质)出具的系统控制柜检测报告,与省级的“XX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报告,在法律效力、数据有效性上完全一致,不存在“级别越高报告越可靠”的情况。且本条要求省级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 CMA认证的合格检测报告,直接限制了省级以上如国家级等更高级别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 CMA认证的合格检测报告。

回复内容:系统控制柜系电子产品系统类集成,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主要负责电工、电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测、认证及技术评估。系统控制柜是一体化净水设备的心脏部分,系统控制柜的后续稳定对净水设备的安全供水尤为重要;故该评分因素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更具权威性。详见更正公告第二条。

 

4.质疑事项三:我司认为评分标准中“投标人所投的一体化净水设备具有 CMA 认证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运行间隔 14 天分别采样,两次出水均符合 GB5749-202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两次出水浊度≤0.5NTU 的检验报告得 7.0 分”不合理。体化净水设备的核心特点是需根据具体项目的水源水质、处理规模、出水需求等核心参数进行定制化设计与生产。不同项目的原水成分重金属含量、微生物种类、有机物浓度等存在显著差异,设备的滤料组合、工艺参数、运行程序等均需针对性配置。我方拟投设备需在中标后,依据本项目具体水源勘察数据进行专属定制,而当前投标阶段设备尚未生产,根本不具备进行运行状态下出水检测的基础条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需基于设备“运行间隔 14 天分别采样”,该检测场景必须以设备在项目现场安装调试完成、进入稳定运行状态为前提。投标阶段要求提供此报告,实质是强制投标人提交其他项目的历史报告,但其他项目的水源条件、设备配置与本项目均不具备关联性,其检测结果无法证明拟投定制设备在本项目中的运行效果。故我司认为应将本项评分项删除。

回复内容:该项评分因素删除。

5.质疑事项四:我司认为评分标准中“投标人所投设备的不锈钢一体化处理装置箱体需取得 CMA 认证的质量检测机构依据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得 7.0 分”不合理。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卫生健康部门的实施细则,涉水产品实行分类管控:仅净水流量≤25m?/h 的一体化净水设备需办理卫生许可,且检测核心为“净化效果”而非箱体单独检测,输配水设备的卫生评价要求仅适用于直接输送成品水的设施,箱体未被列入此类监管范畴。该要求突破了现有分类管理框架,缺乏法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CMA 机构必须“在资质认定范围内依据标准开展检测”。由于不锈钢箱体不属于输配水设备范畴,江苏省内 CMA 机构均未将“箱体按输配水规范检测”纳入能力范围。要求此类检测实质是迫使机构超出资质范围操作,涉嫌违反资质认定管理规定。故我司认为应将本项评分项删除。一体化净水设备是“箱体+核心处理单元+管路系统+控制系统”的有机整体,箱体仅为设备的“承载部件”,其卫生安全性能需与其他部件协同作用才能最终保障出水安全。例如:箱体若单独检测合格,但与滤料接触的内部防腐涂层在设备运行中因水流冲击脱落,或箱体与管路接口处因密封件材质不达标产生污染,仍会导致出水卫生指标超标。反之,整体设备检测需模拟实际运行工况,检测原水经过“絮凝-沉淀-过滤-消毒-储水”全流程后的水质,能直接反映箱体与其他部件的适配性及整体卫生安全性,这是单独箱体检测无法覆盖的核心需******居民饮用水安全”的核心目标完全相悖。

回复内容:该项评分因素是依据《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1998)第1条“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水输配水设备(供水系统的输配水管、设备、机械部件)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性评价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与饮用水以及饮用水处理剂直接接触的物质和产品,这些物质和产品系指用于饮用水供水系统的输配水管、设备和机械部件(如阀门、加氯设备、水处理剂加入器等)以及防护材料(如涂料、内衬等)”设置。箱体作为净水设备的基础结构,是独立机械部件,直接影响设备的稳定性、安全性和维护便捷性,要求单独提供检测报告,以证明其结构强度、防腐性能等符合标准。故该评分因素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故,此项质疑不予支持,按招标文件执行。

6.质疑事项五: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2.3详细审查技术资信分-团队实力(2.投标人拟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给排水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或净水工程师的得 3.0 分,)事实依据:一体化净水设备并非单一的“水处理工艺装置”,而是“机械结构 + 电气控制 + 水处理单元” 的复合型系统,其核心组成部分的技术保障依赖机电专业能力;现有条款要求的“给排水专业”聚焦于水处理工艺理论(如絮凝反应机理、滤料选型计算),但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核心职责是“设备现场服务”,而非“工艺设计”。

回复内容:本次采购的设备用于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给排水专业职称或净水工程师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本项目专业性强,一体化净水设备需要有经验的给排水专业或净水工程师负责全周期(安装、调试、交付)服务;故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给排水专业职称或净水工程师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故,此项质疑不予支持,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称:******有限公司

   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梅城镇天柱路326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称:******有限公司  

   址:潜山市梅城镇舒台路蓝鼎中央城东区商业街1号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丁先生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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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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