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强制采购产
品除外),在评审过程中,给予适当加分,即在总得分基
础上,每一项加0.3分;如投标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和环
境标志产品的,每一项加0.5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须提
供投标产品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出
具的品目清单所在页和市场监管总局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
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复印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
2、根据“黔财采〔2014〕15号”文件,对原产地在少数民
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
(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
分;投标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加以
确定。以投标人提供的生产商营业执照中地址或许可证中
经营地址判断是否属于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
治待遇的省份,以开标一览表中生产厂家及产地属于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对应产品名称
的总价判定是否达到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从而确定是
否享受政策性加分。
①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②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青海省、云南省、贵州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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